“i志愿”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及时长记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南粤公益基金会作者:志愿服务部发布时间:2025-01-08 15:52: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保障和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合法权益,发展志愿服务事业,积极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志愿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发〔2012〕340号),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49号)等政策制度以及广东省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是指已在广东省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网址为www.gdzyz.cn、www.gdsgzy.gov.cn、www.izyz.org)注册登记的志愿者个人和组织(团体)。

第三条 “i志愿”系统中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管理员(含运营者)根据系统登记的管理权限,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条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活动,专指通过“i志愿”系统发布并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活动筹备策划时间和培训时间。

 

第二章 志愿服务活动与时长记录违规行为的界定

 

第六条 发布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严格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应当保证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告知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活动信息、服务时长记录不得有违纪违法及造假等行为。

第八条 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发布或实际开展的活动内容与志愿服务无关;

(二)志愿服务活动时间、地点与实际不符,且未在活动开展前更改并通知参与该活动的志愿者;

(三)发布的志愿服务活动实际未开展,且未在活动开展前在“i志愿”系统取消并通知报名活动被录用的志愿者;

(四)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志愿服务时长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未参加某项志愿服务活动,却以其他方式获取了该活动志愿服务时长;

(二)参与存在违规行为的志愿服务活动所产生的志愿服务时长;

(三)参与某项志愿服务活动,但获取的服务时长记录超过实际服务时长;

(四)获取由他人顶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所产生的时长记录;

(五)以其它违规方式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与时长记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在志愿服务活动或时长记录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省志愿者联合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与实际不符并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记录服务时长。情节严重的,对志愿者本人予以警告并撤销违规获取的时长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通过违规的方式获取的志愿服务时长,对志愿者本人予以警告,撤销违规获取的时长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进行反映;累计多次违规获取志愿时长的,停止其“i志愿”系统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的志愿服务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并经查证属实的,该活动记录与实际不符部分(包括服务时数等)不予认证,对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将有关情况向其上级归属组织(团体)反映;累计多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i志愿”系统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团体)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如以志愿服务活动名义从事服务时长记录买卖)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其“i志愿”系统使用权限,并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存在违规行为的,追究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相关管理员的管理责任,对管理员和组织负责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其“i志愿”系统使用权限,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团体)在“i志愿”系统发布色情、暴力、诈骗、谣言、低俗等违法违纪内容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i志愿”系统使用权限,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团体)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取消有关评优评先资格;团员、团干部涉嫌违纪的,移交有关团委进行调查处理;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的,移送有关纪委监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i志愿”系统中志愿服务活动和时长记录违规行为,由省志愿者联合会或其指定的相关机构、授权的各地级以上市志愿者联合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报省志愿者联合会,并由省志愿者联合会或省志愿者联合会授权的志愿服务组织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团体)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向省志愿者联合会申诉。收到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团体)申诉材料后,省志愿者联合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依据等进行重新审查,并原则上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志愿者联合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