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办法
来源:南粤公益基金会作者:志愿服务部发布时间:2025-01-08 1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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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南粤志愿者
第三章:专业服务团队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支持与保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鼓励和规范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公益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社会和谐建设,根据《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和《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及发展需求,按照理事会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成立志愿者服务部,统一组建和管理志愿者服务队伍,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统一简称为“南粤志愿者”。
(二)南粤志愿者的志愿者服务队伍以全民志愿服务为基础,以精英志愿专业服务为主导力量,构建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
(三)南粤志愿者随所属志愿服务团队参加活动,各项活动由志愿者服务部依照理事会决议,统一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安排和管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所有登记在册的志愿服务工作者。
(二)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工作者,是指在本基金会I志愿平台登记在册,志愿加入南粤志愿者和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完全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体能、技能和资源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
(三)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加入南粤志愿者和参加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二章 南粤志愿者
第四条:南粤志愿者的申请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二)年满7周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从事志愿服务必要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所属志愿服务团队相应的志愿服务能力;
1、南粤志愿者须具备知识、体能和劳动技能等基础志愿服务能力;
2、专业服务团队队员须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丰富的社交和物资等志愿服务能力。
(五)承认和遵守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服从志愿者服务部和所属服务团队的管理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类公益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南粤志愿者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I志愿平台提交志愿服务工作者申请;
(二)基金会后台进行资料审核后即成为南粤志愿者的队员。
第六条: 南粤志愿者服务于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发扬爱心奉献的志愿服务精神,践行“人人奉献,人人公益”的理念,带动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章 志愿者服务队
第七条:加入南粤志愿者的队员可以依据自身的知识、技能和资源申请建立和加入志愿者服务队等各类志愿服务团队。
第八条:志愿者服务队的组织建设。
本基金会理事会根据自身的实际和发展需求,审核通过志愿者服务队的申请(专业类服务队、群体性服务队、社区基层服务队)。
(一)基金会志愿者服务部统一筹划、发展、管理志愿者服务团队。
(二)南粤志愿者服务队可以发展成立分队。
(三)服务大队名称统一冠名为“南粤(自拟**)志愿者服务队”,分队为南粤志愿者的最小服务组织,统一冠名为“南粤(总队自拟名称)志愿者服务队**分队”。
(四)南粤志愿者服务队,各分队可安排的各项社会公益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但每次开展活动前必须报基金会志愿者服务部审核备案。
(五)南粤志愿者服务队各队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经费,由该队的参队队员以“AA制”等方式自筹资金自行管理解决。
(六)南粤志愿者服务队在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交流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凡是有涉及向社会发起公益募捐活动的,均必须提前向本基金会申请审批,且由本基金会监管公益募捐活动。在活动中所有募集的公益捐赠财产均必须归本基金会统一登记造册进账到各队分账户,严格按照《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章程》统一规范管理和使用支出。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南粤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基金会志愿服务队伍;
(二)参加基金会组织的交流和活动,接受志愿服务所需要的教育和培训;
(三)获得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和保障;
(五)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南粤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章程和制度,志愿提供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接受基金会的指导和安排,积极参与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活动时佩戴或穿着南粤志愿者标识的衣物;
(五)不得以南粤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自觉维护南粤志愿者服务组织和南粤志愿者的形象。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南粤志愿者的招募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明确招募对象、任务、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通过I志愿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并长期接受志愿者的申请 。
第十二条:南粤志愿者的培训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情况,对志愿者进行及时、定期的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协议
基金会与志愿者之间、基金会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会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志愿服务活动涉及境外人员的。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志愿报名者经基金会审核或培训通过后,编制注册号,配发志愿者证书,即成为南粤志愿者。南粤志愿者的档案信息编入所属服务团队,由志愿者服务部统一负责档案管理、统计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标识管理
(一)根据服务理念,由基金会统一南粤志愿者有关的证书、标志、徽标等标识。
(二)志愿者服务团队可根据需求自行设计子标识、自行制作和印制服饰,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日常管理
(一)南粤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穿戴南粤志愿者的服务服饰;
(二)建立南粤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星级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南粤志愿者在提供服务后,由志愿者服务部登记志愿者的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四)南粤志愿者要求出具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服务部应当及时、如实出具证明。
(五)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基金会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六)基金会和南粤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时,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七)南粤志愿者在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
(一)根据志愿服务登记表的活动记录、事迹材料等,以年度为单位每年开展本年度星级评定工作,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决议,对志愿者进行表扬、奖励和惩罚。
(二)基金会每年年终对本年度为志愿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服务团队分别授予“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优秀志愿者”和“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优秀志愿服务团队”等的荣誉称号,并于年度大会上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惩罚办法
志愿者长期不参加和履行所在志愿服务团队的志愿服务活动,或其行为违反志愿服务宗旨,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所在志愿服务团队提请、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南粤志愿者的志愿者身份。
第七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
(一)志愿服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二)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本条款适用于各专业服务团队自筹的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会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展该志愿服务工作,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开展存在潜在风险的志愿服务工作时,须告知志愿者在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活动;基金会需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志愿服务的需要,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以避免在活动中发生事故;积极探索和建立为志愿者提供的意外事故保险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南粤志愿者在参加经基金会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志愿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基金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基金会或者南粤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基金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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